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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或行政措施

备注

1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办理

不予处罚


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办理

不予处罚


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提供

不予处罚


4

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不予处罚


5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交存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