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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超鑫建筑泥浆消纳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永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344-1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限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徐建、金亮 联系电话:0577-66978707 联系地址: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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