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单位: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或行政措施
备注
1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