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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意见征求稿)

征集时间:2024-02-05——2024-03-0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状态:已结束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保护和改善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永嘉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生态减排办,联系电话:0577-67255277。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2471353235@qq.com)反馈意见及建议。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024年2月5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永嘉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背景

永嘉县目前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采用1997年出台的《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二十多年来,永嘉县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结构和国土空间规划不断变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行政区划也经过了调整,现行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现实的管理需求,亟待重新划分,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定,开展我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本次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永嘉县全域,包括7街道11镇4乡,区划总面积2677.62km2。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修正);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11.30修订);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2.10修正);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70号);

(11)《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1.3);

(13)《永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3.3);

(14)《浙江省永嘉县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2023.3);

(15)《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永政发〔2020〕22号);

(16)永嘉县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17)永嘉县空气质量现状及气象资料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缓冲带。

(一)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一级标准;其中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三)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宽度为300米的过渡地带为缓冲带,缓冲带参照二类区管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级标准。

四、划分方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统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环境空气功能区的类别和范围。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划分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自然分界线,并与其它重点规划单元相衔接。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主要为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原划分方案一类区,分布在1个区域,总面积1872.27km2。

(二)缓冲带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300m缓冲带,总面积39.59km2。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带区域外的范围,均纳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在2个区域总面积765.77km2。

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

功能区类别

功能区类别代号

面积(km2)

主要划分区域

一类区

Ⅰ-1

1864.21

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原划分方案一类区

Ⅰ-2

8.06

云岭二类区东北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二类区

Ⅱ-1

716.87

永嘉县南部二类区

Ⅱ-2

48.90

云岭乡规划开发区周边

缓冲区

-

39.59

一类区、二类区交界部分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区划方案实施前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二类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缓冲带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必要性】

永嘉县目前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随着永嘉县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发布以及城市建设的推进,永嘉县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不适应永嘉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要求,并与永嘉县城市定位及总体发展目标产生较大的冲突,基于对环境精细化管理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考虑,对永嘉县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修正);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11.30修订);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版);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

(11)《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

(13)《永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4)《浙江省永嘉县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15)《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调整)(2009-2025年)》;

(16)《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定标报告》;

(17)《永嘉县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定标报告》;

(18)《永嘉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送审稿);

(19)永嘉县2019年1月-2023年11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资料;

(20)《永嘉气象资料分析报告》(2003-2022年);

(21)《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

(22)2022年度永嘉县林草数据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主要内容】

《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调整了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各类区域。二、调整范围。方案调整了永嘉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区划范围总面积约为2677.62平方千米。三、调整结果。调整后主要位于一类区的镇街为碧莲镇、大箬岩镇、界坑乡、沙头镇、溪下乡、岩坦镇、岩头镇、茗岙乡、巽宅镇、鹤盛镇,一类区总面积约1872.27平方公里,该区域的主要保护功能为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后主要位于二类区的镇街为黄田街道、金溪镇、南城街道、瓯北街道、桥头镇、桥下镇、三江街道,二类区总面积约765.77平方公里,该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和企业分布的区域;缓冲带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区域,该区域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的标准为一级保护标准,调整后缓冲带总面积为39.59平方公里。四、调整面积变化情况。调整后,永嘉县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1975.74平方公里变为1872.27平方公里,减少103.47平方公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685.99平方公里变为765.77平方公里,增加79.78平方公里;缓冲带面积由15.89平方公里变为39.59平方公里,增加23.70平方公里。五、附件。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调整后划分图,一类区详图等。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024年3月6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