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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5/2024-307036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资规函〔2023〕240号 其他信息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0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盛栋梁等代表:

您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划拨转出让优惠政策的建议》(第220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7﹞131号)规定,其余住宅根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不同,按不同比例计收土地出让金。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收取土地出让金。故按该政策规定,安置房一手转移登记,应保持原登记权利性质不变。

为了推动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展,县政府印发﹝2018﹞25﹝2019﹞159等会议纪要及﹝2020﹞10号抄告单,对城中村改造涉及安置房国有划拨转出让出台了优惠政策。

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2021﹞47号会议纪要规定,中后村旧城改造项目中,安置对象申请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出让的,其在本安置地块名下持有的土地性质必须全部转为国有出让。

今年4月,由于店铺出让金价格高,群众反响强烈,永嘉上塘中心城区管理委员会就此问题专题请示县政府(永上管﹝2023﹞15,县政府收文编号3-377),明确内容如下:1.“安置对象申请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出让的,其在本安置地块名下持有的住宅性质(商业性质除外) 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必须全部转为国有出让”。2. 本请示件前,该地块名下持有住宅+商业性质的安置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选择保持土地性质国有划拨不变的,产权人仍为原安置户的住宅性质不动产,可在 2023 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再次选择将本地块内所有住宅的土地性质全部转为国有出让,出让金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逾期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陈达,联系电话:0577-67253300)。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