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一) 为切实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巩固河道整治成果,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河道。
(三)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主要内容:
1.清除和打捞河面垃圾、水草、水葫芦、动物尸体等漂浮物;
2.清除河岸两侧的垃圾、乱堆乱放等堆积物;
3.清除河道水面障碍物;
4.及时劝阻并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
5.影响河道清洁的其他情形。
(四)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县水利局对全县河道长效保洁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考核。
(五)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保洁经费应列入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专项资金,对全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的乡镇(街道)给予补助。
二、保洁管理
(一)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全县全覆盖,县水利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河道保洁任务,结合资金安排,制定年度考核办法。
(二) 各乡镇(街道)作为保洁责任单位,要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为河长、驻村干部和村两委主要领导为段长的职能职责,制定巡查监管等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日常检查考核等相关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区域内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册。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并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三) 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各乡镇(街道)要将清理出的垃圾、漂浮物等纳入环卫体系集中组织清运。
(四) 全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由县水利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 河道长效保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使用、保洁覆盖率、保洁成效、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等,并根据不同项目设定不同的分值。
(六) 河道长效保洁管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全县实行考核排名通报制,年终考核根据平时考核得分进行统计排名。
(七)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运作,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承包给具有保洁服务管理能力的保洁公司,而对承包给相关自然人的,属地乡镇(街道)要对相关自然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八) 各乡镇(街道)落实的河道保洁市场化管理公司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 资金管理
(一) 为了确保我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到位,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河道保洁长效管理。
(二)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
(三) 全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补助,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河道长度、宽度、水域面积、水面率及人口密度等综合因素实行年度分档补助。具体分档和补助额度在年度考核办法中予以确定。
(四) 全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补助原则上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按季度进行联合发文拨付,其中第四季度补助资金按考核后结合奖惩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拨付。
(五) 河道长效保洁管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负责检查和监督。
(六) 各乡镇(街)要严格财务制度,按规定使用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四、 奖惩措施
(一)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推进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年终考核排名奖惩措施。
(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1.未落实保洁河道任务数的;
2.擅自挪用河道保洁补助资金、不按时上报河道保洁的有关材料或台帐资料弄虚作假的;
3.相关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同一河道,因相互扯皮,未协调到位导致保洁任务未完成,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经查实的;
4.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