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46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