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45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