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4-11-28——2024-12-06
发布部门:县财政局
状态:进行中
为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6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财政局产权服务中心,陈橙钎,联系电话:0577-6723261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348号县财政局,邮编325100);电话(0577-67232612)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嘉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主管单位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可由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指导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 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各类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分为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
(一)主业投资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的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是指主业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
按投资目的分类划分,投资分为产业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详见附件1):
(一)产业性投资是根据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以履 行功能和产业布局,从而获得长期可持续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二)财务性投资是以获取持有期间收益或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有效投资服务重大战略。服从服务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重大发展战略,以有效投资加快推动县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战略支撑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以增量布局推动创新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鼓励创新容错纠错的良好生态,不断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和整体科技水平。
(三)以聚焦主业强化竞争优势。聚焦主业实业推动企业差 异化发展和战略布局,坚持产业向专业化集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避免单纯追求规模扩张,防控偏离主业风险。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围绕具体投资项目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产业链内循环。
(四)以合规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强化投资全流程风险评估和应对管理。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引导县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二)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
决策程序,并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围绕其主责主业、发展战略规划编 报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和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 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向县政府报告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有关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本 集团投资决策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程序,并贯彻执 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 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预期投资收益率基准;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和管理要求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 若投资活动过程中需新设企业主体或因新增投资成为已存续企业主体控股方的,按照新增企业相关要求审批(详 见附5),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新增主体形成新的管理层级。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做好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对新投资项目加强战略匹配性分析和风险评 估,深入开展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审慎评估交易对手或标的企业或有风险。上述内容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法律报告、项目收益测算等材料中做充分披露和分析。
第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一般指县委县政府以 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任务的)外,应将对集团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纳入特别关注类(详见附件3),国家、省、市、县重大战略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另行研究。特别关注类项目应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于集团董事会决策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特别关注类项目管理程序详见附件4)。严禁县属国有企业通过项目分拆等方式规避监管,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可转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投 资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财务性投资占年度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将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存在问题的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向有关县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
(三)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四)投资计划总体分析(总体规模、结构合理性、资金来源构成等)。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办)书面报送投资计划调整报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属国有企业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决策流程并向县财政局(国资办)书面报送完整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20%;
(二)非主业投资总额或财务性投资总额增幅超过年初计划 值的10%;
(三)县财政局(国资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的主体责任,加 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 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开展投资动态监测。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在12月底前就年度投资完成情 况向县财政局(国资办)预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计划执行偏离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后续改进措施。 如有计划外项目、非主业投资比例超过计划值、财务性投资比例超过计划值等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 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其中,特别关注类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3年内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形成后评价报告,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项目后评价可由县属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县属国有企业要针对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 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财务性投资行为,审 慎开展财务性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 严密控制投资风险。严格规范财务性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挪用专项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失实、经济性论证严重偏离 实际或在投资过程中未能行使参股参权、控股控权而造成经营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国家和地方政策发生调整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县财政局(国资办)将下达监管提示函、予以通报约谈甚至实施特别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对县委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一般指县委县政府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的任务)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企业经营亏损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 定。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投资活动管理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履行各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X 月 X日起施行,现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投资活动分类说明
2.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县属国有企业特别关注类项目
4.特别关注类项目管理程序
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增企业主体相应程序
附件1:
投资活动分类说明
一、产业性投资
(一)股权投资。通过控股、参股投资进行战略性产业布局, 目的为参与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业务协同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
(三)产业性基金投资。指县属国有企业设立或投资的,投向为县属国有企业主业相关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且需实质性参与 基金的运作(如实际控制或派员参与基金投资决策)。
二、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根据财务监管相关规定开展,不穿透至具体项目,按照投资对象的类别打包管理。其中,权益类产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工具(县属国有企业对实际控 制上市公司的权益投资不受财务性投资占比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产品等债务工具;混合类产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券商、期货等金融主体发行的受托投资产品。
三、其他要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科创、产业投资公司,在核定主业范围内的投资行为按产业性投资管理。持牌金融机构根据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的投资属于经营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按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规定执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统计报送。
附件2: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自身 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未正确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内 部决策流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四、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 营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六、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
八、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或资不抵债、扭亏 无望的企业进行并购或投资。
九、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县属国有企业内部规定收益率基准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主业产业特点,区分功能类和竞争类投资等情况分类制定预期投资收益率基准)。
十、组建设立与主业无关的产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一、向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十二、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负责人的投资项目。
十三、非房地产主业的县属国有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 地产投资项目。 承担国家、省、市、县重大战略的投资项目如涉及上述内容,另行研究。
附件3:
县属国有企业特别关注类项目
一、境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但主业范围内服务国家、省、市、县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企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除外;
二、整体并购县属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以收购有关资质为目的,并购后随即吸收合并的除外);
三、因本次投资成为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需决策前报告的投资项目。 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上述特别关注类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4:
特别关注类项目管理程序
特别关注类项目应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于集团总经理审议后,集团董事会决策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一、材料报送
县属国有企业应向县财政局(国资办)书面报送以下规定材料,并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征求特别关注类项目意见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
(二)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三)业务部门出具的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党委会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如风险和法律报告、投资项目收益测算报告等)
(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二、县财政局(国资办)研究
县财政局(国资办)在确认收到材料后对项目进行研究,必要时召集外部专家开展专题论证。经局国资例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重大投资请示县政府后出具意见)。
三、组织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收到反馈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并组织实施。
四、调整规定
已履行报告程序的特别关注类项目在实施前,如投资金额、投资标的、投资方式等核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履行报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县财政局(国资办)出具意见后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投资标的发生变化的。
(四)与合作方在权责利约定上发生重大调整且对我方不利 的。
附件5: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增企业主体相应程序
一、新增县属国有企业二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 由集团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转报县政府审批。如县委县政府已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专门明确新增企业事项,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情况研究批复。
二、新增县属国有企业三级及以下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 企业,由集团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新增企业审核材料应包括:企业组建/收购请示、组建/收购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承诺、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尽职调查报告、决策相关材料等。
三、以下情况的企业新增,采取事后备案制,并在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办)进行备案:
(一)为满足单个项目工程建设需求而设立的企业,且建设 周期完成后不涉及具体运营的;
(二)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温州市域以内设立领取营 业执照的分公司;
(三)县属国有企业或所属企业因开展产业性投资业务需设 立合伙企业或类似特殊目的主体的;
(四)县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新增全资、控股及实际 控制企业。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组建/收购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承诺、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尽职调查报告、决策相关材料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内部投资管理制度需提供的材料等。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期研究讨论结果
2024年10月,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起草了永嘉县县属投资监督管理;
2023年10底,由局政策法规科和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11月,向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征求意见,后续由相关科室再根据可采纳的意见进行了政策具体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框架
《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政策主体、附则两部分。指导下属国有企业做好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新投资项目加强战略匹配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深入开展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审慎评估交易对手或标的企业或有风险;
二、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除县委、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任务的)外,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集团内部前置研究讨论,并于董事会决策前将投资金额、范围、资金来源等情况和材料报告县国资办;
三、严禁国有企业通过项目分拆等方式规避监管,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可转报县政府批准。各国有企业要规范制定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除须经董事会等法定程序决策,必要时应对投资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