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4-11-28——2024-12-06
发布部门:县财政局
状态:进行中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开展阳光采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6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财政局产权服务中心,陈橙钎,联系电话:0577-6723261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348号县财政局,邮编325100);电话(0577-67232612)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开展阳光采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嘉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主管单位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可由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指导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用软件、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保险、中介、广告、劳务、维修维养、运输、通讯、信息化系统开发、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和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贸易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各类商品物资采购,企业内部采购自行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党团、工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可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坚持企业主体原则,坚持分类分层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备案;
(二)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研究提出规范企业采购管理的政策意见;
(三)指导并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等,规范采购行为;
(四)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人民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采购主体,是采购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企业采购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采购管理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及相应权责;
(二)有效落实对所属企业采购活动监督与指导责任,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负责组织集团本级和所属企业做好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履约评价,负责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三)规范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组织集团和所属企业按规定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管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法务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综合监督、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及县财政局(国资办)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对其所决策的企业采购行为承担责任;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组织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司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公开招标项目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采购需求单位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招标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以作为集团其他企业招标项目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前抽取的专家信息应保密,评审专家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承办项目评审,企业采购监督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确保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以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永久留痕并可追溯,鼓励国有企业之间共享供应商“黑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简易采购、协议采购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据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通过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可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两种方式,即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决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企业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七)经县政府同意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或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竞争充分的物资;
(二)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
(三)经县政府同意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同意审批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执行创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五)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潜在供应商与企业存在50%以上控股关系,或国有企业所属控股50%以上企业之间,且有相应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
(六)项目所处环境条件特殊、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
(七)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八)经县政府同意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简易采购是指需求简单、程序简化、流程便捷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简易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采用简易方式,提高采购效率。限额标准以下的标准商品、小额服务,优先通过永嘉县国企认可的采购平台,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采购、批量团购、反向拍卖、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电子卖场没有的商品和服务,或电子卖场供应商提供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向平台外市场采购。
满足简易采购情形的,企业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情形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可组成工作小组协商谈判,采用协议方式采购,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符合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动幅度小且具有长期性需求的,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续签的采购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数量和金额,如超过应提交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合同期限,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合计时间(含初次采购)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 编制采购计划。县属国有企业应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对照下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投资计划安排,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下年度限额以上采购计划表(附件1)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原则上,企业年度采购按备案后的计划实施,采购计划外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填写备案表(附件2)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采购。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和采购响应时间,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交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
除紧急采购外,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采购响应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通过县级及以上媒体平台进行公示采购方式和论证理由,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供应商有质疑(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公告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合同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第三十二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如投标人少于3个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特殊紧急情况下,依据相关文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缩短采购响应时间,也可采用单一来源或简易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三十五条 履约验收和支付结算。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验收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并对供应商提交项目(或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采购金额,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十六条 资料归档保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企业需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备案表(附件3)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巡查、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国资办)及县属国有企业应每年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企业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可组织开展采购交易项目绩效审计,监督检查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综合监督等部门应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对相关问题线索深入排查,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细化采购交易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内容和责任。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采购未按制度规定的有关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的;
(二)应公开采购而未实施,或者应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者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三)将采购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公开采购的;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擅自设立排他性条款的;
(五)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项目或者公示信息的,公告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六)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参与采购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未回避的;
(八)参与采购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下接触供应商候选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等交易信息的;
(九)企业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非法干预或者影响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
(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
(十一)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并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对供应商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投诉的,集团内部监督部门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有关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查。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采购人应取消相关委托协议,记录其失信行为,3年内不得委托其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因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由企业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XX年度永嘉县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计划表
2.永嘉县国有企业计划外采购项目审批表
3.永嘉县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备案表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根据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浙江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22〕12号)、温州市国资委印发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温国资委〔2024〕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国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采购管理指导,规范企业采购行为,着力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采购环节中的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结合永嘉实际拟制定《永嘉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二、前期研究讨论结果
2024年9月,起草了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改革发展科、项目预算审核与支付中心、国有企业发展指导中心、产权服务中心等科室集中对文件进行了讨论;
2023年10底,由局政策法规科和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11月,向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征求意见,后续由相关科室再根据可采纳的意见进行了政策具体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框架
《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政策主体、附则两部分。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全面提升采购综合监管水平。
一、明确企业采购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采购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
二、强化全链条管控,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履约评价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需上报县国资办实行备案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建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纪检监察、财务、法务、综合监督、审计等专业监督资源,实现精准监督;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采购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确保企业采购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