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永岩政强拆公字〔2024〕第0001号 当事人:金玲敏 案由:岩头镇岩头村七房巷金玲敏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案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建设2间1层房屋,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7月8日开具限期拆除决定书(永综执限拆字〔2018〕第014-00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岩头镇岩头村七房巷18号房屋第二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和第三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金玲敏送达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永综执限拆催字〔2018〕第014-002号),催告当事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4年9月12日永嘉县人民政府责成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对位于岩头镇岩头村七房巷18号房屋第二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和第三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措施,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于 2024年11月12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永岩政强拆字[2024]第0912001号)并送达当事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决定于2024年12 月3日8时30分至 2024年 12 月7 日对当事人位于岩头镇岩头村七房巷18号房屋第二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和第三层违法建筑面积39.4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当事人应于 2024 年12月2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于 2024 年12月3日8时30分前到达现场,配合拆除工作。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