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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温州尔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42家公司、永嘉县长洋标准件厂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永嘉县括苍山生姜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企处字〔2024〕4-1号至4-142号、永市监企处字〔2024〕5-1号至5-3号、永市监企处字〔2024〕6-1号至6-2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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