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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和《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稿)文件:用人(用工)单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组织本单位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少一个险种,下同)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用人(用工)单位,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附件: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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