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4-31392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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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我县发布《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永嘉县目前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随着永嘉县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发布以及城市建设的推进,永嘉县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不适用于永嘉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要求,并与永嘉县城市定位及总体发展目标产生较大的冲突。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空气功能区划管理、实现环境精细化管理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永嘉县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三、主要依据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以及永嘉县自然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规划,在1997年《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对永嘉县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

四、研判过程

2023年11月初,在《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的基础上,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次内部讨论,形成《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初稿)》。2023年11月27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召集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气象局、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有关街道(乡镇)等单位及3位专家组成审查组,召开评审会,方案通过评审,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案多次征求县资规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意见。2024年3月12日-4月1日在永嘉网站进行公示,无反馈意见。后该文件按程序提交司法审查,县司法局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永法审〔2024〕28号司法审查意见书。2024年8月2日,县府办召集各部门、街道(乡镇)对该文件最终成果进行了研究讨论,方案最终成果通过审核。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各类区域。

六、主要内容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碧莲镇、大箬岩镇、界坑乡、沙头镇、溪下乡、岩坦镇、岩头镇、茗岙乡、巽宅镇、鹤盛镇,以及东城街道北部、乌牛街道北部、北城街道北部和云岭乡西部及东北部,总面积约1872.26平方公里。该区域的主要保护功能为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内多为山地,自然环境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环境优美,可供人们进行游览、休息。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黄田街道、金溪镇、南城街道、瓯北街道、桥头镇、桥下镇、三江街道,以及东城街道南部、乌牛街道南部、北城街道南部和云岭乡中部及南部的区域,总面积约765.77平方公里。该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和企业分布的区域。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缓冲带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参照300米缓冲带执行,该区域缓冲带总面积为39.59平方公里,该区域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

七、文件术语释义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八、新旧政策差异

调整后,永嘉县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1975.74平方公里变为1872.26平方公里,减少103.48平方公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685.99平方公里变为765.77平方公里,增加79.78平方公里;缓冲带面积由15.90平方公里变为39.59平方公里,增加23.69平方公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解读人:叶晓斌,解读科室:减排办,联系电话:0577-67255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