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合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有序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位和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函〔2020〕26号),并结合我县工业全域治理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功能从事商业、商务、文化设施、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的行为。
(二)本细则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在用地上有合法权属,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三)本细则所称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是指将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房屋用途或房屋产权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
(四)遵循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尊重需求、消化存量、严控增量、从严管控”的原则,规范解决历史遗留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严格把关新增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审慎审批、严格监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
二、基本要求
(一)工业生产厂房和办公管理用房、职工宿舍、研发大楼等生产配套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
2.不违背《承租企业符合产业引导表》的内容(详见附件1)。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和产业引导的,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内提出申请改变用途的,不予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工业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以幢为单位进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原审批采用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如办公楼、宿舍楼等)功能性配套建筑,可以按局部实际使用面积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企业申请工业生产厂房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0㎡(不含)以下,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生产车间、仓库等工业建筑(建筑设计防火等级甲、乙类除外)的底层,可以改变为自用的车间展厅与洽谈室,不再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消防审验(备案)手续。
(四)申请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应先将涉及该建筑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处置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产权所有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报告。
2.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若产权所有人为企业的,还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等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原审批相关附图。
5.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
6.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后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咨询材料(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
7.与属地镇街签订的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协议。
(二)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后向住建、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视为同意。
(三)公示及土地收益金缴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目审查通过后,应同步在项目现场和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25 号)收取土地收益金。
(四)出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意见书》
土地收益金缴纳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上述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手续并出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意见书》,明确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意见书》办理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六)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报县工业全域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项目监管
(一)产权所有人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与属地镇街签订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协议,协议内容要包括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面积、自用与出租面积、产业类型等。
(二)原建筑物未经批准已改变使用功能,符合上述条件和符合税收约定标准的企业,同时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且业主单位在三个月内未补缴到位的,税务部门七个工作日内上门开展税务辅导。对实际自用与出租面积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协议约定面积、审批面积不符的,相关执法部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上门检查。
五、附则
(一)建筑物临时改变功能的期限为三至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已纳入拆改计划的项目不予续期。
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或许可到期未延续的,县综合行政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与属地政府要加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力度,坚决予以打击。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全域治理工业企业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实施细则的通知》(永资规发〔2023〕13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后,我县已出台的文件及请示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承租企业产业引导表
序号 | 类型 | 产业引导 |
1 | 生产性服务业 | 研发设计、货物运输、仓储、邮政快递、金融服务、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科创孵化、商务贸易、汽车4S店(原则上布局在汽车产业园内) |
2 | 生活性服务业 | 除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KTV)、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足浴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