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25/2024-313403 主题分类 矿产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下简称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资规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工程。

(二)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地下空间(或山体内部空间)工程。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且产生矿产品在20万吨(不含)以内的建设项目。

(四)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且开采量在20万吨(含)以上且50万吨(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不设置采矿权和办理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手续。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不设置采矿权和办理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手续。

三、矿产品的国有属性。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四、剩余矿产品的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矿产品量和质的确定

除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长度3公里(不含)内且预估开采量10万吨(不含)以下的林区道路(包含森林防火道)建设项目外,其它涉矿工程项目均须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质勘查,明确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六、剩余矿产品处置的交易平台

涉矿工程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处置方案,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七、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矿产品的开挖方量、自用方量和剩余矿产品量。

(二)涉矿工程项目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的,经矿产品处置单位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须提交工程自用不外运书面承诺材料。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其中待处置的矿产品单项量在10万吨(含)以上的须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方案需明确处置方式、处置方量和处置价格。

(三)公开竞争处置

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速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涉矿项目后续监管成本,砂石粘土矿产品公开竞争性处置可采用单独竞价方式,也可采用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方式:

1.采用单独竞价处置。

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剩余矿产品处置方案,由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剩余矿产品总量20万吨(含)以上或剩余矿产品评估价人民币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独竞价处置;其余项目的剩余矿产品,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独竞价处置。

2.采用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

①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处置项目。项目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总量 20 万吨(含)以上的,或项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 400 万元(含)以上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②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处置的项目。项目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总量20 万吨(不含)以下且项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③项目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总量 1 万吨(含)以上的,采用单独增价竞价方式或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争处置方式;项目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总量1 万吨(不含)以下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矿产品处置价格(参照周边项目矿产品市场交易价格平均值),完成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后,由中标人向县财政缴纳矿产品处置价款(缴纳金额即矿产品处置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处置价格)。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未办理处置手续,但已完成工程招投标或已直接委托单位施工的,剩余矿产品采用单独、竞价方式处置。未经批准违法开采项目或经批准超范围开采项目所涉违法矿产品依法另行处置。

项目工程建设开挖涉矿自用外剩余砂石粘土矿产品因特殊情况一时确实无法处置的,或已组织公开竞争处置但无人竞买的,经矿产品处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依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

八、矿产品处置收益管理

矿产品处置收益须上缴县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益直接抵扣工程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出资项目)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所支付的项目地质勘查费用、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费用和矿产开采储量动态监测费用计入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县财政在扣除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后,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县留部分作如下安排:

(一)村集体出资项目(包括农村林区道路等)。县财政将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的县留部分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账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集体出资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补助给村集体,专款专用。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县留部分超出项目建设工程款(包括生态修复工程款)部分归县财政,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

(二)其它项目(除农村林区道路等村集体出资项目外),县财政在扣除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后,将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县留部分的50%返还乡镇(街道)财政。

(三)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县留部分优先用于全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方面;乡镇(街道)矿产品处置收益所得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工程建设开采涉矿自用外剩余矿产品处置收益已有县政府明确处置意见的,按原处置意见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有县政府明确处置意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工作机制。县发改、交通、住建、水利、资规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内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挖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方案建设。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出资项目)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订矿产品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的报备工作。在矿产品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和资规部门备案。对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发现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处理完成前,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价格审核和监督矿产品处置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

(四)县资规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处置方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审计工作。

(六)县交通、水利、住建、资规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涉矿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审查等工作。

(七)县公安、应急、市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开采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八)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矿产品处置交易、统计和交易结果信息推送工作(推送给县资规部门)。

十、合并处置交易文件(公告、须知)的制订、业务指导和交易监管

剩余矿产品与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争处置时,竞争处置文件由矿产品处置单位负责编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工程建设项目县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剩余矿产品处置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交易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监管由县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发改部门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交易的综合监管。

十一、其它监管

(一)项目工程建设涉砂石粘土矿产品开采量的监管

除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长度3公里(不含)内且预估开采量10万吨(不含)以下的林区道路(包含森林防火道)建设项目外,其它涉矿工程项目须在进场施工前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矿产品开采量实施储量动态监测(是否超范围开采)。采取建设前、建设中(可视情况加密监测)和竣工验收全流程监测方式,及时掌握矿产品开采动态信息。

(二)监管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同时负责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报送矿产品处置相关情况。

2.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3.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范、规程,加强涉矿工程监管,发现非法或违法施工的,落实相应监管职责。

十二、矿产品开采信息的推送

矿产品处置单位要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将涉矿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矿产品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定期推送给县发改、财政、资规、审计、税务等部门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