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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长洋标准件厂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4〕5号)。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4〕5号)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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