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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永发改价〔2023〕80号

关于完善永嘉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永嘉县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

为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永嘉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永嘉县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执行《关于调整永嘉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永发改价〔2023〕79号)文件标准,即0.7元/立方米,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综合采购价格+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基期价格。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2024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配套措施

1、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县发改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2、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之前,将本周期实际结算价格及相应用气量和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县发改局。如果达到联动条件时,燃气企业未及时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或提供材料的,由县发改局督促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及材料或自行提出调整意见。价格联动方案由县发改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3、修正金额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县发改局核定。

4、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永嘉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平稳实施。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