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永公(枫)行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4日下午6点,申请人在本村XX便利店附近闲聊,被第三人无故殴打至轻微伤,枫林派出所民警王某及协警到场后,把申请人和第三人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对申请人作出永公(枫)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至拘留所拘留13天。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一、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证据不足。民警王某出警后没有调取监控,没有调查清楚是谁先挑起事件争端,是谁打的谁,谁是过错方,只是简单询问下村民,也没有作证人笔录,就粗鲁地将申请人和第三人带到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一直强调是第三人打的申请人,申请人并没有打第三人,申请人本身就一身的病,腰椎间盘突出常年在家休息养病,不能参与劳动,也有严重的高血压,有病历为证,怎么可能去殴打第三人。另外,在场的人都是看到第三人打的申请人,申请人都没有还手,他是被凳子绊倒才导致的轻微伤。民警没有全面依法调查取证,就认定申请人与季某是各自用手殴打对方,致使第三人受伤,证据不足。后申请人向派出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被派出所拒绝。二、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比例原则。本案中,双方系邻里间因琐事引起的民间纠纷,且只是轻微伤,民警没有组织双方调解,而是简单粗暴地违法拘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民警处置矛盾的方式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激化了邻里之间的矛盾,以拘留加罚款这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罚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益也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比例原则。三、行政处罚程序错误,应予以撤销,并要求国家赔偿。民警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向申请人交付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月17日,申请人去申请复议时被告知没有处罚决定书不能立案,才联系派出所索要处罚决定书。以上行政处罚程序严重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公安机关拘留不符合要求。2023年5月5日上午送拘时,申请人血压上压在220,下压126,加上申请人疾病缠身,高血压可能随时危及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属于不宜羁押的情形,当上塘拘留所说血压高不能拘留时,民警打电话给枫林派出所指导员利用私人关系强行把降压药给申请人吃,不顾申请人生命危险。当民警和指导员通话结束后,当着申请人的面说关定了。申请人是上午去的,照道理检查完后就可以拘,实际上申请人是拖到下午才被正式拘留,做了两次身体检查,加上拘留所的人也可以为申请人作证。请调取当时拘留所的相关录像,查清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的永公(枫)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救济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于当日告知行政复议的救济期限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但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自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六十日,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救济期限。二、被申请人所作的申请人殴打他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3年3月4日18时30分许,第三人(70岁)与申请人在枫林镇新坊村XX便利店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第三人与申请人各自用手殴打对方,致使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第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属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以及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意见、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三、申请人所称与事实不符。首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言辞证据及身上伤势情况,结合现场证人的言辞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申请人殴打的第三人系1952年4月29日出生,属于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同时,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根据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幅度准确。再次,申请人所称公安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听取其陈述申辩等与事实均不符。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其进行告知,并对其所称异议予以记录,后对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时所提出的异议予以复核。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处,同时因申请人文化水平有限,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宣读给申请人。最后,申请人所称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不符合要求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患有疾病,经检查,申请人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不宜收押的标准,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正规程序予以执行。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经本机关依法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4日18:30左右,申请人、第三人在枫林镇新坊村XX便利店附近发生争执,申请人、第三人用手互相殴打。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调查。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委托,于2023年4月18日就申请人和第三人损伤程度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金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第三人季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他来打我,我就推对方”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复核后对申请人作出永公(枫)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属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第三人季某系1952年4月29日出生,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人。2、申请人金某于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8日被执行行政拘留。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询问笔录中均未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询问时间审批表、行政复核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视听资料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行政复议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金某于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8日被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期限应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在场的证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殴打的事实。第三人系70周岁以上老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经过受案、调查取证、鉴定、处罚前告知、复核、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办案程序合法。但需指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被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未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属文书制作不规范,本机关予以指正,请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办案中予以规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嘉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金某作出的永公(枫)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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