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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锋: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永住建告字(2023)24004号),在电话联系过程中你拒绝被告知行政决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将行政决定告知书予以公告,公告30天后视为已签收。 特此公告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8日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告知书 永住建告字(2023)24004号 当事人:周利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6575,住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鹅浦景园(公共租赁住房)8幢202B室,住房面积42.22㎡,租金标准2.5元/㎡*月,联系电话:136****0616。王小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330324********5869,系周利峰配偶。 经年审,你户王小芳名下有房产,坐落于东城街道绿上村,面积125.4㎡。根据《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8〕87号)文件规定:申请家庭在永嘉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包括离婚约定的房产分割)。现你户实际情况已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当退出实物保障。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塘住建所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19日通过上门、邮寄等方式对你户进行催告,均未按规定执行。经本机关集体研究,拟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2、限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鹅浦景园8幢202B室公共租赁住房; 3、按规定补缴租金,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7月18日租金695元(42.22㎡×2.5元/㎡*月×<18/31+6>月),2022年7月19日-2023年8月租金10198元(42.22㎡×18元/㎡*月×<13/31+13>月),共计10893元,大写:壹万零捌佰玖拾叁元整。 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有异议的,务必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联系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2409办公室 联系人:黄晓飞 联系电话: 0577-67952030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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