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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德泉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晓华。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水泵加工生产,现场未在喷漆,但有喷漆痕迹,喷漆台未建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 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公司正在从事水泵加工生产,现场未建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情况; 3. 2023年7月24日现场勘察平看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等情况; 4.2023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正在从事水泵加工生产,现场未建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情况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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