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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3-303529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2D010号


刘营人:

身份证号码:412*************17。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经营的皮鞋生产加工点制鞋流水线正在加工生产,刷胶工序正在操作,但发现位楼顶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刷胶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

2.2023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皮鞋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3年7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7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皮鞋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和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情况等;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页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