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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8月12日作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字〔2023〕199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是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永市监处罚〔2023〕199号鑫淼服装有限公司.docx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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