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等精神,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指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生产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一的,按生产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办理登记。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的房产,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上述房产作为宾馆、饭店(酒店)、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内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需要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见附件1)。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时在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明“(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检查发现,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提交虚假材料而取得企业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永嘉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永嘉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永嘉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序号 | 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 | 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
1 | 已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内经营场所 | 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协议。 |
2 | 休闲娱乐场所、网吧、棋牌室、健身馆、电影院、餐饮店、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培训机构、托管(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浴室(含足浴、推拿保健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 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不动权证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按规定 要求提交材料)。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行业 |
4 | 无门牌号 |
5 | 印刷业 |
6 | 生产、制造、加工业 |
7 | 废旧物品回收行业 |
8 | 住宅性质的单体大厦、封闭小区 | 不得从事制造、生产、加工、餐饮等行业,但可从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业,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相关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等 |
9 | 县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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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永嘉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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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 永嘉县 街道(镇) 村(路/社区) 号 (自主申报) |
房屋产权 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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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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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有 □无 | 房产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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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 | £住宅 £商业 £工业 £交通 £仓储 £其他 | 面积 (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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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自有 □无偿使用 £其他 |
房产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是否单体大厦 | ![](/picture/-1/230726183100865976.gif) □是 £否 是否封闭式小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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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仅作为联络通讯使用,不开展实体经营活动 | □是 £否 |
申请人承诺 |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管理规约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