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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7-05——2023-07-12

发布部门:县人社局

状态:已结束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保障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保障供养直系遗属的合法权益,明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金来源,规范审核发放流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 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5日至7月1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57756551;永嘉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77- 67028266。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传真(0577—57672866)、邮寄(永嘉县公共文化中心1410)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保障供养直系遗属的合法权益,规范审核发放流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 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困难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县属大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二)死亡职工父年满 60 周岁、母年满 55 周岁;

(三)死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

(四)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

(五)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

(六)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

二、资金来源

(一)单位列支。符合享受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所需补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财政支出。所在单位支付困难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县政府要求纳入财政支出。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示精神,结合单位近5年的财务报表及是否有拆迁补偿等特定情形提出是否纳入财政支出的审核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复。

经批准后纳入县财政支出的,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放。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需补助的遗属名单、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主管部门按月发放。

纳入财政支出的单位,今后随着财务状况的改善,应及时退出财政支出,改由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审批流程

(一)报批流程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且补助资金列入财政支出的,由原所在单位填写(原单位不存在的由遗属填写) 《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补助审批表》),连同其他所需材料,经供养亲属所在村(居)社区出具审核意见,报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死亡次月开始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原单位管理费中支付的,由原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履行相关审核发放工作。

(二)申报材料

1.《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离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

3.供养人员身份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与离退休死亡人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4.供养人员的社保待遇证明;

5.如供养对象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原所在单位财务报表等其他材料(纳入或退出财政支出时需要)。

四、补助终止

(一)终止条件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7.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补助办理程序

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掌握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资格,与人力社保部门或民政部门建立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沟通渠道,定期到相关部门查询遗属生存状况。对于终止补助对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永嘉县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单》(附件二),并附该遗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手续等)做好存档处理,并追回多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有关要求

(一)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供养直系亲属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负责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和享受条件的审核工作,及时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对失去补助条件的,须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对多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做好追回工作。

(二)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掌握发放待遇的遗属详细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供养遗属的动态管理。

(三)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适时退出财政支出。主管部门应动态掌握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情况,一旦经营状况改善及时督促所属单位退出财政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经认定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发放标准及待遇调整依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我县遗属补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 永嘉县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单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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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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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保障供养直系遗属的合法权益,明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金来源,规范审核发放流程,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 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1.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县属大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 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且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资金来源

明确了所需补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所在单位支付困难的,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县政府要求纳入财政支出。

3.审批流程

明确了报批流程和申报时所需提供材料。

4.补助终止

当遗属生活变化失去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资格条件时补助终止和终止补助办理程序。

5.有关要求

明确了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遗属的管理职责。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解读。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3年7月5日至7月12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