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1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对其编号1330324*****00的举报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