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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县域商业流通体系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强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财建〔20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清算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93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2022年和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调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73号)文件精神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上级财政拨付我县的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县商务局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并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商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乡镇商贸综合体、供应链下沉镇乡村项目、 “三点一线”物流项目、农产品产地市场新建改造提升项目、农产品供应链和冷链物流等项目),最高不超过50%;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或者数字化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3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项目管理

第四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并经浙江省商务厅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县商务局是永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验收办法等,明确项目推进进度,确定资金使用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指导,履行好项目遴选、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报送、案例总结等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第六条 县商务局在申请及安排使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局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

第七条 县商务局应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通过项目遴选程序选择合适的承办企业,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和失信记录的企业。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永嘉县依法注册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

(二)从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内容相符合的业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等;

(五)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绩效指标);

(二)承诺书(材料真实、资金、廉政规定);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新建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和用地证明材料;

(六)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已经投入资金有效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

(七)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商务局应聘请第三方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承办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已批准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应建立项目常态化跟踪机制,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充分发挥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及邮政、供销等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商贸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评估,并及时通过商务部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应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及时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可引入监理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十六条 中期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县商务局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查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后,需及时向商务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承诺书(材料真实、资金、廉政规定);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支出明细表;

(六)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验收申请后,应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聘请第三方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承办企业提供的验收材料结合项目现场情况进行项目验收 (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地给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应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认真组织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县商务局要密切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类检查及项目验收。对日常检查、项目评估、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四、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县商务局应对申报项目的资金合理性进行审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商务局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按规定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在统筹当年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第二十五条 承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承办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报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动调整的或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由县商务局视具体情况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实行每月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每月2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投资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及时对项目投资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标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项目按计划节点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期绩效评估完成后,县商务局应根据项目承办企业中期绩效评估结果及第三方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结果,及时预拨项目资金。预拨资金按照中期绩效评估时各项目承办企业已发生的且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已发生投资额计算,可拨付已发生投资额的50%,并根据项目验收所确定的最终支持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县商务局资金拨付应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县商务局需定期向上级报送专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商务局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支持资金额度,并进行项目验收。在资金拨付之前,应征求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投入,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与项目承办企业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要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动态管理,统计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运营成果等相关数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企业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管理。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形债务的,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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