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3-30018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4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程家明蔬菜店的长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程家明蔬菜店的长豆,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3-08,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灭蝇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1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碧莲镇林志芽水果店的草莓、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碧莲镇林志芽水果店的草莓,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3-1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嘉县碧莲镇林志芽水果店的芒果,批号(加工日期)为2023-03-1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3〕1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三、永嘉县碧莲镇李彩曼蔬菜摊的油麦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碧莲镇李彩曼蔬菜摊的油麦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3-08,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3〕18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