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永应急罚[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