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编号:330324****11《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