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根据《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56 号)和《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五年倍增目标,深入开展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扎实推进“扩中”“提低”。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促进政策与“人”的高效精准对接,逐步形成智能匹配“一家一户”的“共性+个性”“输血+造血”“扶智+扶志”“增收+减支”政策包。
二、明确改革内容
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主要针对现阶段群众“急、难、愁、盼”四个目标,分别从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安居工程、强化医疗救助、共享均衡教育、生活支出减免、支持就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参与等八个方面共计76项内容进行政策归集改革,依托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系统,精准认定帮扶对象,自动匹配相应的帮扶政策,实现一件事联办、一键提交需求、一目了然展示帮扶结果,逐步实现“政策找人”。主要内容为:
(一)加强生活保障类(共22项)。主要涵盖最低生活保
障金、低保边缘户帮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护理、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支宁返温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情系国防·百名特困优抚对象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低保)生活补助、困难退役军人慰问、“情系永嘉·慈善大病救助”项目、困难职工生活保障、生活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帮扶事项。
(二)推进安居工程类(共5项)。主要涵盖“情系永嘉·农房改造补助”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安居圆梦等帮扶事项。
(三)强化医疗救助类(共14项)。主要涵盖困难职工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补发、资助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化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应急救助、人道救助、小天使基金、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救助、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等帮扶事项。
(四)共享均衡教育类(共7项)。主要涵盖雨露计划、保障子女入学、生活补助和免学杂费及营养餐、儿童康复服务补贴、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和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圆梦大学”助学活动项目、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子女助学等帮扶事项。
(五)生活支出减免类(共5项)。主要涵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骨灰接送里程补贴、公交乘车优惠、优惠用电、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等帮扶事项。
(六)支持就业创业类(共13项)。主要涵盖来料加工补助、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残疾人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等帮扶事项。
(七)提供公共服务类(共3项)。主要涵盖法律援助、残疾人之家、政府购买优抚服务等帮扶事项。
(八)社会力量参与类(共7项)。主要涵盖扶上马送一程助力共同富裕、媒体联动应急救助项目、“真情100”助学、情系老兵、“启航计划”助学项目、真爱到家·情暖空巢、“守护不只是言语·社工在行动”老人关爱项目等帮扶事项。
各帮扶事项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及政策适用范围、对象认定、有效期等问题,具体参见文件附件及附则有关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县相对低收入家庭资格确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帮扶联合体实体运行、兜底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监督工作;其他各职责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综合帮扶政策举措解释和落实工作,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相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相对低收入家庭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村(社)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困难需求排摸等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渠道,广泛收集低收入家庭综合改革成果的正面典型,适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永嘉县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
政策清单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嘉县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推进共同
富裕的若干政策清单
一、加强生活保障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1 | 最低生活 保障金 | 第一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一类”)的特定对象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发放,适时动态调整标准。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2 | 低保边缘户帮扶 | 第一类 | 认定标准放宽至1594,每年动态调整,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社保、就业等帮扶措施。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3 | 特困人员供养与护理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特困) | 按照现行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47元,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此外,根据护理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4 | 临时救助 | 第一、二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 | 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嘉县户籍人口,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困难发生在永嘉县内的其他流动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金。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5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第一类 | 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6 | 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支宁返温人员) | 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7 | 支宁返温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支宁返温人员) | 享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8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的 特定对象 | 享受每月生活保障金补助、物价补贴(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9 | 高龄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永嘉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 | 根据对象年龄享受高龄津贴、每月发放: (一)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二)90周岁至94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三)95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低保、低边具有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对象、适当补助对象及其他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基本保障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2.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1.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目前暂不向该类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待有条件时再纳入;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需经村(社)两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商议研究。2.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的无工作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监管。3.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的老人。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11 | 情系国防·百名特困优抚对象帮扶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档立卡人员;非低保、非低边、非特困但有如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每年对低保、低边、特困及因遭遇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100名优抚对象个人实行资金帮扶,每名对象补助2000元,每年“八一”节前完成。该帮扶活动自2019年开始,有效期5年,截止到2023年12月,后续是否继续开展待定。 100名优抚对象由各乡镇(街道)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优先选取低保、低边、特困对象。 | 财政补助+慈善基金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永嘉县慈善总会 |
12 | 困难退役军人(低保)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 | 困难退役军人(低保)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 | 困难退役军人慰问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 | 一年四次,每季度进行慰问,慰问品为生活物资,每份价格为300—400元之间,具体以政采云上采购的物资并报党组研究为准。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 | “情系永嘉·慈善大病救助”项目 | 第一、二类 | 县医保局实施救助以后,自负医疗费用仍在3万元以上,分等给予救助2500—6000的补助款。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慈善总会 |
15 | 困难职工生活保障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 按年度给予生活保障金补助(根据《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总工会 |
16 | 生活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刑满释放人员) | 对特困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6个月内未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救助;6个月后,仍未就业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司法局 |
17 | 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永嘉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为永嘉户籍残疾人参保意外伤害综合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1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 | 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19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受灾人员) | 对遭受自然灾害而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的,分别按照以下阶段实施救助:冬春救助每人每天130元,紧急转移期救助每人每天300元、过渡期救助每人每天20元、死亡或失踪一次性救助2万元。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 |
20 | 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优抚对象) | 享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永嘉籍残疾人) | 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永嘉籍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四)其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享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 (六)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二、推进安居工程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23 | “情系永嘉·农房改造补助”项目 | 第一类 | 根据拆建、维修费用给予2000—20000元的补助金。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慈善总会 |
24 | 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 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5 | 危房改造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 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危房认定依据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6 |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永嘉籍残疾人) | 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辅具配送服务。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27 | 安居圆梦 | 第一类(农村低保、农村低边、农村特困) | 根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购建房户数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确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
三、强化医疗救助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28 |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 按年度给予医疗救助(根据《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总工会 |
29 | 资助参保 | 第一类 |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
30 |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 | 县民政局每月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次月起享受低保低边待遇,享受低保低边待遇前 6 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
31 | 医疗救助补发 | 第一类 | 对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未能及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医疗救助补发。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
32 | 资助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一类 | 资助在册低收入农户、及城镇贫困人员(含特困、低保、低边、孤儿、困境儿童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
33 | 高额医疗费用化解 | 第一类 | 对于执行就医指导方案、且经规范转诊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孤儿、困境儿童,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四重医疗保障”后,自负金额仍超 5万元以上,由其他途径化解至 5 万元以下。 | 财政补助+慈善资金 |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 | 享受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的补助(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35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对纳入当地村、社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效履行看护责任的看护人) | 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根据浙江省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36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一类 | 享受免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自付部分24元由财政统一补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37 | 疾病应急救助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身份不明患者、医疗费用无力支付患者) | 开通绿色通道,对在我县范围内发生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予以救助(已经安排专项救治资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除外)。 | 财政补助+慈善基金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38 | 人道救助 | 第一、二类 | 对辖区内受灾或突发意外伤害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红十字会 |
39 | 小天使基金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0至18周岁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 对0至18周岁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进行一次性补助。 | 中国红基会补助 | 永嘉县红十字会 |
40 | 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救助 | 第一类 | 贫困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41 |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 | 第一类、二类 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为有辅具适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给予适配或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四、共享均衡教育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42 | 雨露计划 | 第一类 |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助学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
43 | 保障子女入学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困难职工家庭) | 按年度给予子女入学补助(根据《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总工会 |
44 | 生活补助和免学杂费及营养餐 | 第一类全体, 第二类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及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享受每学期生活补助、免学杂费、营养餐(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发放)。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教育局 |
45 | 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一)对未满7周岁(凭缓学证明和休学证明,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残疾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孤独症儿童每月3000元,每年最高30000元。 (二)对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4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40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周期。 (三)对未满 7 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 800 元、每年最高 8000 元享受康复生活补贴。 (四)未满 9 周岁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46 | 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和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自行购置人工耳蜗植入且年龄未满7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贴70000元;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且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时年龄未满18周岁,升级体外处理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47 | “圆梦大学”助学活动项目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当年参加高考并被高校录取的的高中毕业生及复读生) | 给予一次性5000元助学补助款。 | 省补资金、社会捐赠 | 共青团永嘉县委员会、永嘉县慈善总会 |
48 | 残疾学生及低保低边子女助学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及以上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发放助学补助金。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五、生活支出减免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49 |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 | 第一类全体,第二类的特定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以及其他在册困难群众) | 在永嘉县区域范围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永嘉县户籍人员及未建成火化殡仪馆前在温州市域范围(四个区)内死亡并在温州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永嘉县户籍人员,免除以下殡葬费用: (一)遗体接运费(限永嘉县域范围内或永嘉县域范围内至温州市殡仪馆使用永嘉县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的遗体接运费;温州市市区区域范围内至温州市殡仪馆使用温州市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的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冷藏费(限永嘉县或温州市殡仪馆3天以内的遗体冷藏费); (三)遗体火化费(限使用普通炉火化的遗体火化费); (四)接待室使用费(限使用普通接待室的使用费); (五)抬尸费(限殡仪馆内的抬尸费); (六)骨灰盒购置费(限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购置费); (七)普通守灵厅场地费(限使用永嘉县或温州市殡仪馆普通守灵厅3天的场地费,且使用温州市殡仪馆普通守灵厅的必须是在温州市市区区域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并按永嘉县殡仪馆的标准结算费用) (八)骨灰寄存费(限永嘉县或温州市殡仪馆骨灰寄存1年的费用)。 (九)骨灰安放墓位(格位)购置费(指购置公墓单位捐赠的公益墓位、格位)。 上述所有免费项目不折抵、不折现,超出免费项目标准的由丧户自行支付。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50 | 骨灰接送里程补贴 | 第一类全体,第二类的特定对象 | 在永嘉县区域范围内死亡并在永嘉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永嘉县户籍人员,对骨灰接送路途较远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根据丧户户籍所在地到殡仪馆距离的近远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30—50 公里的村(居),每丧户补助 100 元;50—80 公里的,每丧户补助 200 元;80 公里以上的,每丧户补助 300 元; 2.全县的低保对象,距离在 50 公里以内的补助 300 元;80 公里以内的补助 400 元;80 公里以上的补助 500 元。 下列对象不予补助: (一)30 公里以内村(居)的丧户(低保对象例外); (二)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 (三)丧事办理中有骨灰二次装棺、大出殡等行为的丧户。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民政局 |
41 | 公交乘车优惠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针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和已实施公交一体化改造的农村客运班线,实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60元限额免费;60-7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80元限额免费;在校中小学生8折优惠乘车;盲人、残疾人、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对象、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全额免费乘车;市第二层次及以上、县第一层次教育人才免费乘车;县一类、二类特岗学校教师每人每年分别享受720元、360元交通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52 | 优惠用电 | 第一类 |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 | 直接减免 | 永嘉县电业局 |
53 | 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 | 第一类 | 免费享受收看有线数字电视。 | 财政补助 | 永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
六、支持就业创业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54 | 来料加工补助 | 第一类特定人群(农村低保、农村低边、农村特困) | (一)低收入农户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补助按其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参加来料加工的经纪人按其实际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农业 农村局 |
55 | 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 | 安置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56 | 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社保补贴 | 安置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57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58 | 就业见习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59 | 创业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60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符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人员给予2000-2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61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 | 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给予5000元的创业场租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62 | 创业担保贷款 | 第一、二类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规定给予贴息。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人力社保局 |
63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第一、二类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4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65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创业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66 | 残疾人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 | 第一类的特定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七、提供公共服务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67 | 法律援助 | 第一、二类 |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 | 司法服务 | 县司法局 |
68 | 残疾人之家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 | 为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庇护服务。 | 财政补助 | 永嘉县残联 |
69 | 政府购买优抚服务 | 第一、二类 的特定对象(退役军人,伤残军人,三属、两参人员) | 提供个案帮扶、心理疏导、特色服务、优抚宣传等,包括夏日送清凉,赠送纪念品等多项服务。 | 财政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八、社会力量参与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 单位 |
70 | 扶上马送一程助力共同富裕 | 第一、二类 | 每年资助50名左右山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低边、低收入户与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户发放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帮扶资金,帮助开展养鸡、养羊、养猪、种植水果等种植、养殖业,增加收入。总帮扶资金每年10万元以内,由永嘉县金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慈善总会 |
71 | 媒体联动应急救助项目 | 第一、二类 | 一般情况给予3000元-5000元救助,特殊情况另行确定救助金额。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慈善总会、永嘉县融媒体中心 |
72 | “真情100”助学 | 第一、二类 | 每年开展“真情100”结对助学活动,以结对小学生为主,初中生亦可。助学单位或个人选择结对,送助学金。县慈善总会负责兜底。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慈善总会、永嘉县融媒体中心 |
73 | 情系老兵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困难老兵、空巢老兵) | 对空巢、孤寡、困难老兵进行每月一对一的上门服务和节日慰问,勘察生活情况、精神情况、身体情况,完成老兵微心愿。 义务代销偏远山区老兵的滞销农产品。 由关爱老兵义工队负责具体实施。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民政局 |
74 | “启航计划”助学项目 | 第一、二类 | 在县内就读,未接受其他社会助学机构和爱心人士的长期资助(除国家助学金外)且品学兼优的永嘉籍公费高中生,每人资助1.2万元,分年发放,由永嘉县一滴水慈善基金会负责具体实施。 成绩要求: 1.永嘉中学学生和翔宇中学的公费生都可申请;2.罗浮中学、上塘中学、永临中学的学生成绩原则上要在级段里排名前50名;3.永嘉二中、碧莲中学的学生成绩原则上要在级段里排名前30名;4.成绩暂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第一类对象,实行一事一议。 享受“启航计划”助学金的学生考上大学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基金会“圆梦计划”助学金(每人2-5万元)、申报“凯泉奖学金”。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民政局 |
75 | 真爱到家·情暖空巢 | 第一、二类的特定对象(困难老人、空巢老人) | 为山区留守孤残老人开展上门陪伴、精神慰藉、家政维修、居家安全隐患排除等服务。 由永嘉县楠岸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民政局 |
76 | “守护不只是言语·社工在行动”老人关爱项目 | 第一、二类 | (一)为老人提供爱心义诊、上门陪伴、生活关爱、居家安全隐患排除,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组织开展技能学习、集体生日会等公益活动,引导老人融入社会。 由永嘉县博翔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 慈善资金 | 永嘉县民政局 |
附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永嘉县。“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是第一类家庭以外,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产为主,依申请认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政策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帮扶项目的,就高执行。
3.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取得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
4.本政策原则上纳入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低收入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5.本政策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其他已发布的县级相关帮扶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