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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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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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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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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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的 | 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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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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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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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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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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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 | 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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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 | 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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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 | 责令停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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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 | 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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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 | 责令停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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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 | 责令停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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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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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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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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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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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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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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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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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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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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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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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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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3倍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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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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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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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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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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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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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内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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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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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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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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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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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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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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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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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反1条或2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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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3条或4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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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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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2店1年”的要 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不到1年;或只有1个营业时间 超过1年的直营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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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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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营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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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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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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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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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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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备案后,在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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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备案仍不备案等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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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拒不备案等情节严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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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所得费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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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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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费用超过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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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逾期1个月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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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2个月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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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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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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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但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主动改正,减少或弥补被特许人损失等情节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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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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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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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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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未公投诉监督电话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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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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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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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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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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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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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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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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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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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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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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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变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要求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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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要求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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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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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按规定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七条 | 改正不到位,登记信息不全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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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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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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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八条 | 改正不到位,档案信息不全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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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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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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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十五条 | 改正不到位,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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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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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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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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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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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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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一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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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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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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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二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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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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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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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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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三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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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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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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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八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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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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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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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禁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十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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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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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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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禁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十四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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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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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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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改正不到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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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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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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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典当行违反规定,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初次违法借款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情节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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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违法借款或涉及金额较大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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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借款或涉及金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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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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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典当行违反融资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资产比例管理规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十八、四十四条 | 涉及金额、比例不大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金额、比例较大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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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比例巨大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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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典当行违反典当当金利率规定,预扣典当当金利息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三十七条 | 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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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3个百分点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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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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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典当行收取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三十八条 | 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42‰但低于50‰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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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5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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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6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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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收取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三十八条 | 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7‰,但低于30‰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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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30‰以上35‰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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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35‰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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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收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三十八条 | 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4‰但低于28‰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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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8‰以上32‰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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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32‰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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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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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典当行违反规定,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动产抵押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情节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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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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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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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典当行违反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二十九、四十三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情节轻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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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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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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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典当行违反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四十四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情节轻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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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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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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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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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内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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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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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没有非法所得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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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所得但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额1倍罚款,罚款金额不高于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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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所得但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额1倍罚款,罚款金额不高于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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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45 | 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次以内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46 |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未依法备案登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
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30-60日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公告 |
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2-6个月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公告 |
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6-12个月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公告 |
47 |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初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法经营所得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处4000元以下罚款 |
2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法经营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多次违反规定,违法经营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多次违反规定,或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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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未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的;未按规定填写《随附单》的;未经商务部认可,擅自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未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等资料的;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初次违反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3年 |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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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2年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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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两次违反规定,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等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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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5次以上的;无台帐或台帐未保留1年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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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或未按要求粘贴标识;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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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 处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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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辐射区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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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贴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准确、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污染区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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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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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的标示,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标识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1人次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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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标识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2-5人次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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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标识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5人次以上或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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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标识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金额达1千元以上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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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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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7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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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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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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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不如实提供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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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 处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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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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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法检查,刁难执法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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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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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七条 | 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10日内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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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10日至30日内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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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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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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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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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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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查验并留存购卡人信息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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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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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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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存购卡人信息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 保存持卡人信息3—5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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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持卡人信息3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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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的,逾期不改正,导致不良影响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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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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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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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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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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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购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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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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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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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效期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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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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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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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退货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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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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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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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退货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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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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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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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终止兑付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5日内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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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10日内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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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11日后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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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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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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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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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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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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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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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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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及协议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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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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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填报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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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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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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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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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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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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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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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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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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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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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有不公平行为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违法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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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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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且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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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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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 |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 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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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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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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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七条 | 虚假招标投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 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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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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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条 | 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 | 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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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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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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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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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 |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第二十六条 | 泄露我省非重点核查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的 | 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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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我省重点核查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的 | 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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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我省重点核查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导致案件败诉的 | 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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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由我省行业组织牵头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行业无损害抗辩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的 | 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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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初次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且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下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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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200万元至500万美元,或期限内仍未改正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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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或多次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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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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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立但未严格执行管理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或其他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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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管理规章制度,也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章制度,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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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制度,也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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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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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未指定方案、落实经费,尚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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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方案、落实经费,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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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方案、落实经费,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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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情节严重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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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较轻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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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较重的 | 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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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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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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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未指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初次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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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未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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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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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过着造成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情节严重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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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在2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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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在3至4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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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商业贿赂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在4至5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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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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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初次违法分包,且涉及金额不大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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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较大,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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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2至5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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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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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初次违反报告制度,且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 | 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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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报告制度,或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 | 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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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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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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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初次违反招用规定,且涉及人数未超过5人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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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超过5人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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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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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按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涉及人数5人以下且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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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5人以上且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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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禁止其在1至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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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员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 责令参加培训,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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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 责令参加培训,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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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拒不参加培训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参加培训,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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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禁现”区域内,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 符合现场搅拌条件,但未批准的 |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批准手续,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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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现场搅拌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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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现场搅拌条件,首次检查发现现场搅拌,且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能整改到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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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到期后再次检查时,仍进行现场搅拌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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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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