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74/2023-30049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使用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关于预拨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平安浙江考核、无废城市建设、中央环保督察等工作要求,有效控制农业废弃物污染,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永嘉县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永财农〔2016〕7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2022年各乡镇(街道)农药使用量确定回收任务,对本县范围内使用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开展回收处置,并给予预拨专项资金。

本次预拨的专项资金共计187.57万元(详见附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由各乡镇(街道)选择确定本辖区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标准为:农药瓶200毫升(含)以下的每只0.1元回收,200毫升以上的每只0.3元回收;农药包装袋每只0.2元回收。其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标准参照上述瓶(袋)回收标准执行。

三、回收主体负责回收、清点、称重、分类整理和保管所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做好回收台帐。回收金额由回收主体垫付。

四、回收工本包括回收金额、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回收主体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20%计提。

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回收主体的日常监管,严禁回收投机外源性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严格核查回收数量,审核回收台帐。在完成归集后,按上述标准向相关回收主体支付回收工本。

请各乡镇(街道)规范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专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2023年各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任务量和预拨资金分配表

2.2023年永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贮处一体化服务项目预拨经费表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2023年各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任务量和预拨资金分配表

单  位

回收任务量(吨)

预拨资金(万元)

备  注

瓯北街道

0.49

/

2022年余留资金23879元

三江街道

1.39

2.5

2022年余留资金10074元

桥头镇

2.53

5

2022年余留资金33502元

桥下镇

5.28

5

2022年余留资金58616元

岩头镇

3.92

11

2022年缺口资金30000元

沙头镇

3.40

5

2022年余留资金5816元

枫林镇

3.19

9

2022年余留资金32228元

岩坦镇

3.88

9

2022年余留资金23432元

大若岩镇

1.74

6

2022年余留资金5924元

碧莲镇

3.29

3

2022年余留资金15203元

巽宅镇

3.24

6.5

2022年缺口资金8855元

鹤盛镇

3.2

12

2022年缺口资金17768元

金溪镇

2.5

8

2022年余留资金14128元

东城街道

2.34

6.5

2022年余留资金22705元

南城街道

1.88

6

2022年缺口资金17342元

北城街道

1.49

4

2022年余留资金8103元

乌牛街道

2.73

10

2022年余留资金5000元

黄田街道

0.99

3

/

云岭乡

1.49

6

2022年缺口资金4087元

茗岙乡

1.97

2

2022年余留资金29751元

溪下乡

0.59

/

2022年余留资金26963元

界坑乡

1.19

5

2022年缺口资金8194元

合 计

52.72

124.5

以上存有余额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余额和预拨资金;存在资金缺口的乡镇(街道)调剂使用本年度预拨


附件2:

2023年永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贮处一体化服务项目预拨经费表

危险废物回收单位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数量(吨)

处置单价

(万元/吨)

收运贮单价

(万元/吨)

预拨金额

(万元)

农药包装废弃物

HW04

90000304

53

0.65

0.54

63.07

备注:通过招投标,2022年12月30日与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贮处”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服务内容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移、运输、贮存和处置,服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内,收运贮处数量按实际结算;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收运贮处数量,按合同确定的单价计算并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