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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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57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标准等事宜的请示》批复件(公文处理单编号3-21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该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57号),拟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标准等事宜的请示》文件,请示县政府同意,将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的对象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将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对象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三、适用对象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标准等事宜的请示》批复件(公文处理单编号3-211)等文件,该文件的适用对象主要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应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财产状况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 分为四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择高确定。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享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 6.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四、新旧政策差异 新旧政策差异主要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范围,新政策将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的对象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范围。 五、解读机关 该文件的解读机关为永嘉县民政局。解读科室为永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联系人为吴仙跃,联系电话为0577-6795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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