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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养老机构: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养〔2020〕111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养〔2023〕33号)等文件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等)级评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和评定依据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县范围内运营达一年以上的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依据《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养〔2023〕33号);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县范围内运营达一年以上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评定依据《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养〔2023〕33号); (三)养老机构。全县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评定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养〔2020〕111号)。 二、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和评定 1.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后提出申报,填写《永嘉县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申报表》(附件2)(养老机构通过浙里康养系统申报)。已命名星(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满三年的,应申报复评或申请更高星(等)级认定。 2.“五星级”“四星级”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县民政局初评,市民政局评定;“三星级”及以下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民政局评定。 3.“五星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初评,省民政厅评定;“四星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县民政局初评,市民政局评定;“三星级”及以下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民政局评定。 4.“五级”“四级”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初评,省民政厅评定;“三级”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初评,市民政局评定;“二级”“一级”养老机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民政局评定。 (二)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机制和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期满未参加评定的运营机构不予兑现相关补助。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等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评定过程和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应当终止评定、降低或撤销评定等级。 三、时间安排 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要按评级标准和方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星(等)级评定申报工作,于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中心(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103室)。各申报单位应按相关评定要求整理工作台账点上备查。 县民政局成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可由评定委员会按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等)级评定名单在确定等级前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要把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等)级评定工作,作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密组织,公平公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评级标准和方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申报、管理等工作。切实使评定的星(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评定标准和方法开展评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发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县民政局反映、举报(联系电话:67952250)。 附件:永嘉县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申报表 永嘉县民政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永嘉县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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