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7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永综执认字[2021]第X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口头告知申请人在10个自然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在补正期间内未经补正,于2021年8月18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