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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及单位: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办发〔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永商务〔2023〕11号)文件精神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度开放型补助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时间 (一)申报对象:全县范围内各相关企业及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发生在2022年度内的。 (二)申报时间: 1.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报送补助项目申请表以及相关需提供的纸质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详见附件)。 2.2023年5月中旬,申报材料及原件线下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2023年6月中旬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兑现平台集中开展线上申报。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逾期未申报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将不予受理。 材料报送地址: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至永嘉县商务局外经贸科(联系人:何邦熙67233795)、永嘉县财政局企业科(联系人:汪银凤67230253)各一份。 二.扶持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下同)每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积极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的协议招商、代理招商和委托招商等形式,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给予奖励。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招商中介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分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补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上浮10%。 (四)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实缴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企业参加省、市、县级商务部门重点支持展会的,其中,参加县级自办展会可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可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参加境内重点展会可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一般性展会可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参加多个展会可累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抱团参展的单位,经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家企业增加补助1万元,多个展会可累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以及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7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继续搭建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八)对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最终承担金额给予50%,每起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九)对纳入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开展对外贸易预警监测工作的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服务外包合同离岸执行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上、80万美元以上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直报系统按季度填报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条款与服务外包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企业进口日用消费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达500万美元以上,每新增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01元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企业通过“义新欧”班列进口货物(含大宗商品),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条款与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不重复享受)。 (十五)企业获得境外企业海外注册品牌在中国大陆区、浙江省级(跨省级)的代理权或经销权,且从品牌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已享受各级部门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的给予补足,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 四.上述相关内容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永嘉县商务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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