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桥政处字〔2019〕第X号《违法建筑处置公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