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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693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8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48号 申请人 范X明
落款日期 2021-08-09 被申请人 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称的65.2平方米(即宗地草图上标注的梯形)系申请人的合法地基,不是道坦。且申请人已在合法地基上建造合法房屋,因三江街道政策问题未领取房产证。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申请人的65.2平方米合法地基认定为道坦,并把合法地基上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补充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土地上的65.2平方米建筑物属于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事实清楚。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称的三江街道XXX号房屋的土地登记人为陈X进(系申请人的丈夫),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集用(2001)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2.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67.7平方米,其余部分即65.2平方米(即宗地草图上标注的梯形图形)属于道坦。虽该65.2平方米的道坦上现状有建筑,但根据1986年航拍图、1995年测绘地形图等测绘资料均证实,该65.2平方米土地在当时不存在任何建筑,现有建筑物属于1995年后未经审批所建。二、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4月26日作出的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补充答复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三、被申请人已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人进行努力沟通协商,但未化解成功。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陈X进系夫妻关系。永嘉县三江街道XX路(原为X路)X号房屋土地登记于陈X进名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集(2001)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67.7平方米。该土地位于永嘉县三江片规划区范围内,且在三江商务区X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工程(三江大道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范围内。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国家信访局来访,反映地上住宅被认定违建、补偿不合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范明明信访问题的补充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范明明信访问题的补充答复》、结婚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1986年航拍图、1995年基础地形图、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三江商务区X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工程(三江大道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公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州永嘉县三江片控制片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以及本机关与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关于范明明信访问题的补充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明确“65.2平方米部分属于道坦,该地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该答复内容给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关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关于范明明信访问题的补充答复》的合法性。涉案建筑位于三江片规划区内,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2号)的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被申请人答复中认定65.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永三江信访处字〔2021〕X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范X明信访问题的补充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