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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9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内容和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各市、县(市)收入列2023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2〕58号文件执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中用于向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列报“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列报“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列报“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城镇棚户区改造支出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四、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资金分配情况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五、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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