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3-29337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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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我县《关于推进全县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稳外贸精神,进一步提高永嘉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动永嘉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温政发〔2022〕60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县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修订并进一步优化。

二、起草过程

前期,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初稿)》。

2022年8月23日,由县府办麻海涌副主任牵头召开的开放型经济政策讨论会议上,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就政策制定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与会单位也就政策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县财政局提出政策第7条(文字表述方面)、第8条(补助上限下调为20万元)、第10条(取消补助门槛)、第14条(出口补助下调为10万元)、17条(补助上限下调为10万元)、18条(最低档补助上限下调为20万元)等意见,上述内容起草单位均已采纳,并根据我县实际财力进一步删减了其他政策项目(如生产型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补助、义新欧出口补助等)。另外,根据其他单位意见,针对具体奖补标准进一步明确,调整了奖补金额总量和奖补比例,并进一步紧贴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对政策项目进行优化并形成了政策征求意见稿。会后,县商务局就政策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向全县11个部门、23个乡镇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2份,反馈意见12条,其中司法局8条、财政局4条,其余单位均无反馈意见。

2022年8月29日,在中国县政府网站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29日至9月29日。并于8月31日牵头召开了惠企政策企业、协会意见讨论会,并充分听取了与会重点企业与协会意见。司法局反馈意见主要集中于部分条款只针对永嘉企业,而不是全部企业,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财政局反馈意见对部分条款奖补金额提出意见。

2022年10月份,县商务局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与意见提出部门进行了多沟通,就其中依据充分、操作性强的10条予以吸纳,并对未采纳意见进行了充分解释沟通。

2022年12月1日,完成司法审查程序。

三、政策简介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含6个部分22项政策内容。

一是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加大外商投资项目奖励。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下同)每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2.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积极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的协议招商、代理招商和委托招商等形式,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给予奖励。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招商中介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是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3.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分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补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上浮10%。

4.支持企业完善境外人员风险保障。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实缴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是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5.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省、市、县级商务部门重点支持展会的,其中,参加县级自办展会可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可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参加境内重点展会可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一般性展会可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参加多个展会可累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抱团参展的单位,经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家企业增加补助1万元,多个展会可累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及质量体系。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以及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7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继续搭建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8.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最终承担金额给予50%、每起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支持外经贸环境预警监测工作。对纳入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开展对外贸易预警监测工作的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是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0.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服务外包合同离岸执行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上、80万美元以上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直报系统按季度填报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条款与服务外包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是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业务

12.支持日用消费品进口。企业进口日用消费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达500万美元以上,每新增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01元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4.支持企业通过“义新欧”班列进口。企业通过“义新欧”班列进口货物(含大宗商品),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条款与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不重复享受)。

15.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品牌代理。企业获得境外企业海外注册品牌在中国大陆区、浙江省级(跨省级)的代理权或经销权,且从品牌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是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6.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B2C进口业务。对通过12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且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3元。对通过96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的,按进口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对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且跨境电商申报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申报独立站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独立站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其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得省或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

21.鼓励在永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在永院校,设立当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面向我县跨境电商企业开设“订单班”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培训天数30天以上、培训人员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永院校,按每人400元给予补助,单个院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经营满6个月、入驻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实际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4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含公共服务中心),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新增条款

1.“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部分。第1条“加大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增加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到位外资补助。新增第2条“强化市场化招商合作”。

2.“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部分。第3条“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补助改成梯度式补助,并去除了“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奖励”补助。新增第4条“支持企业完善境外人员风险保障”。

3.“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部分。第5条“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新增境内重点展与境外一般展补助,补助上限统一改为20万。第6条“支持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及质量体系”新增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补助。第7条“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比例提高至70%。第8条“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补助比例提高至50%。第9条“支持外经贸环境预警监测工作”,增加考核优秀档位补助。

4.“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部分。第10条“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补助金额下降到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补助上限提高到20万元。新增第11条“支持服务贸易出口”。

5.“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业务”部分。新增第12条“支持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第13条“鼓励企业扩大进口”。新增第14条“支持企业通过“义新欧”班列进口”。新增第15条“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品牌代理”。

6.“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部分。新增第16条“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B2C进口业务”。新增第17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新增第18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培育”。新增第19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增第20条“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新增第21条“鼓励在永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新增第22条“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

五、政策涉及资金:预计2020万元。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意见第12条、第13条,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含法人和控股股东)名下的多个企业,合计补助上限不得超过200万元、300万元;若上限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则同个控制人名下的所有企业按超过比例进行缩减。企业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将予以追责。除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相关政策除外,本政策其他条款不受总量控制。

八:其他

解读机关(按文件内容先后顺序):

外资: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67950152

境外投资: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577-67233798

外贸: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577-67233798

服务贸易: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577-67233798

跨境电商: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577-6795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