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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306373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205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3〕205号 申请人 黄X浩
落款日期 2023-08-25 被申请人 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同意,本机关于同日将案件移交永嘉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因调解未成功,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要求准予审批两间地基建房。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永黄田转告字〔2023〕X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认定不属信访程序处理事项。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关于你户要求审批两间宅基地的事项,根据永政发〔2020〕X号文件规定。黄田街道东联村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管理。现你户要求的私人建房性质属于零星建房,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适用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设施等),按文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其次。你户也不属于无房户居住问题,不能通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零星农房审批建设。综上,你户审批两间宅基地的要求无法满足,敬请见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实质是对申请人审批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不予许可,是对申请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故依法寻求救济。一、被行政复议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程序违法。二、被行政复议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被行政复议行为引用的永政发〔2020〕X号文件没有文件名称,且无具体条款及内容,属适用依据错误。三、被行政复议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大多数为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不是合法的住房,属法律上的“无房户”,被行政复议行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综上,被行政复议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行政复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永黄法复〔2023〕X号前已通过实地走访、询问村干部、与申请人沟通,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且宅基地审批申请应按照相关流程,通过相应程序提交,该答复系向申请人说明其请求不属于能申请的范围,未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被行政复议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答复函指出“根据永政发(2020)X号文件规定”,已明确文件文号,该文件文号亦明确对应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并在答复论述过程中根据该文件内容,结合申请人情况进行说明。答复中所论及的“城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管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设施),按文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均为该文件之规定,申请人所提出的无文件名称、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以此为理由亦无法得出适用依据错误之结论。三、被行政复议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申请人共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占地面积X平方米的合法建筑与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一层红砖房),另一处为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二层砖墙结构房屋),申请人将一套予以出租,一套留于自住。永政发〔2013〕X号《关于规范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地质受灾户宅基地审批管理意见》规定:“二、认定条件(一)无房户的认定条件:指没有任何住房的家庭。...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无房户...2.有住房,但住房系没有土地、房屋产权证的违法违章建筑或可以办理产权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规定,住房认定中并未区分合法与非法;且明确该情况不能认定为无房户,申请人以其大多数建筑为未经审批的所谓临时建筑为由,认为自己属于法律上的“无房户”的理由,于规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属于无房户的结论,属于事实清楚、依据合法,证据充分。综上,被申请人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具体情况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其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信访,口头反映:“黄田街道东联村村民黄忠浩家共6人,现居住面积只有X平方米,现要求准予审批两间宅基地建房。”申请人未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前述信访事项,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永黄田信转告字〔2023〕X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其反映的内容不属信访程序处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事项,并承诺于2023年4月28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载明:“...关于你户要求审批两间宅基地的事项,根据永政发(2020)X号文件规定,黄田街道东联村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管理。现你户要求的私人建房性质属于零星建房,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设施等),按文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其次,你户也不属于无房户居住问题,不能通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零星农房审批建设。综上,你户审批两间宅基地的要求无法满足...”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函,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永黄田信转告字〔2023〕X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其以户为单位提出的申请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准予审批两间宅基地建房的信访事项实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函载明“你户审批两间宅基地的要求无法满足”,实为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准许。在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既未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也未按照前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法定形式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永黄法复〔2023〕X号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