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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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街道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及浙江省两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浙委办发﹝2022﹞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北城街道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金 磊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主任:任 环 党工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徐齐有 办事处常务副主任 委 员:综合信息指挥室、上塘司法所、上塘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塘分局、上塘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北城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街道妇联、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负责人、法律顾问。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中因领导分工和人事调整变动,由接任的同志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下列情形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四)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重大交通事故、危旧房搬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乡镇(街道)政府要主动组织调解。 四、行政调解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并提醒对有关争议纠纷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仲裁等的法定期限;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根据争议性质制作行政调解书(民事纠纷/行政争议)。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方式等事项,由各方当事人、调解 主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行政调解机关或者具体组织调解机构留存1份。 五、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履行好与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应及时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通报司法所。要细化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对调解案件数据进行汇总,每季度末25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单位行政调解季度工作情况。 永嘉县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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