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3-30463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十九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8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乌牛街道张建华水产店的鳊鱼(淡水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街道张建华水产店的鳊鱼(淡水活体),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8-07,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整;3.2.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二、永嘉县桥下镇万润超市的精品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下镇万润超市的精品香蕉,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3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9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整;3.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三、永嘉县碧莲镇郑国民生鲜店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碧莲镇郑国民生鲜店的山药,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3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3〕20221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四、永嘉县乾多便利店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乾多便利店的芹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 08-02,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3〕20221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整;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五、永嘉县碧莲镇赛玲水果店的香蕉、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碧莲镇赛玲水果店的香蕉,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3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嘉县碧莲镇赛玲水果店的芒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31,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3〕202219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六、永嘉县小茜水果店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小茜水果店的小台芒,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 08-09,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元整。

七、永嘉县枫林镇李十美水产店的泥鳅(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枫林镇李十美水产店的泥鳅(活体),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 08-09,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