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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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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11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272号《浙江永耐阀门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273号《温州宏佳喷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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