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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305341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324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3〕324号 申请人 胡X云
落款日期 2023-10-17 被申请人 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620日作出的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38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2023年9月23日通知第三人毛X光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永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批准申请人取得永土私建字(2016)第X号《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涉案房屋位于岩坦镇理只村,东至小路、西至毛X华墙中、南至坎至空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坐落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且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履行调查程序中,未事先告知申请人到场,未在申请人在场的前提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且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据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未告知测绘公司的相关资质、测绘数据及测绘结果等,导致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作具体的陈述、申辩及复核程序,被申请人履行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及申辩等合法权益,系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申请人经永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批准取得《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非系未获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建设涉案房屋,且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并非系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胡X云、第三人毛X光超过批准范围占地建造房屋,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房屋坐落于岩坦镇林坑村理只自然村,东至小路南至田坎西至毛X华房屋北至空坦。申请人胡X云、第三人毛X光2016年7月5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私建字(2016)第X号《永嘉县村私人建房用地报表》,用地面积X平方米。涉案房屋于2018年3月至2021年建设完成,建成4间5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X平方米,超过批准占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事实有毛X光、胡X云身份信息、旁证调查谈话笔录、永嘉县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测绘成果报告、违法部分拆除安全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第三人毛X光、申请人胡X云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2023年4月28日作出涉案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由申请人胡X云的配偶毛X敏签收,2023年5月4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而后被申请人委托浙江南和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房屋结构进行调查分析,报告认定:1、一至四层【2-6/A-B】轴区域违建:该部分的整体拆除,对整体结构影响相对较小,可进行分割拆除。2、一至四层【①线】、【1-3/G-H轴】、【5-7/G-H】轴区域违建部分:该部分违建的拆除,因其拆除区域涉及到房屋各承重结构构件梁、柱、板、墙体的拆除,若进行拆除将不可避免的造成未违建部分房屋结构的破坏和损伤,极易造成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安全系数的降低,亦易引起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性能和抗震能力的降低,最终对房屋造成整体结构损伤,使之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随后,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涉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称未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与事实严重不符,涉案行政行为程序正当。三、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涉案请人超过用地审批范围进行建设,多占土地应当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同时,根据《永嘉县三江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十项:“业农村类2、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应职能已经划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经本机关依法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申请人与第三人户均系农业户口,2016年75获批永土私建字(2016)第X号《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联建套房用地面积X平方米,用地四至为东至小路(离毛X炉屋0.8米)南至坎西至毛X华墙中北至空坦。申请人与第三人建成涉案房屋。被申请人接到举报2022年11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3日,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22-X《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毛X光、胡X云测绘成果报告》,勘测结论为:“毛X光、胡X云总用地面积X平方米,其中已审批面积X平方米,违法面积X平方米。”勘测图中面积图显示违法用地三部分组成,分别为X平方米、X平方米X平方米,合计X平方米。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作出永岩政改[2023]第X号《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3年4月28日作出永岩政告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事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配偶毛X敏于2023年5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6月16日,浙江南和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委托出具编号:评2023-X《房屋调查分析报告》,载明:“一至四层【2-6/A-B】轴区域违建:该部分的整体拆除,对整体结构影响相对较小,可进行分割拆除。一至四层【①轴线】、【1-3/G-H轴】、【5-7/G-H轴】区域违建部分:该部分违建的拆除,因其拆除区域涉及到房屋各承重结构构件梁、柱、板、墙体的拆除,若进行拆除,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对未违建部分房屋结构的破坏和损伤,极易造成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安全系数的降低,亦易引起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性能和抗震能力的降低,最终对房屋造成整体结构损伤,使之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2023年6月20日作出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X平方米,超过批准占地面积X平方米。…限当事人毛X光、胡X云自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非法占用X平方米的屋前阳台门台部分2023年6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胡X云,2023年6月29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38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被申请人未就永岩政改[2023]第X号《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提供送达证明材料。2、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22-X《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毛建光、胡云云测绘成果报告》浙江南和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评2023-X《房屋调查分析报告》均无测绘单位及测绘人资格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永土私建字(2016)第X号《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永土私建字(2016)第X号《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编号2022-X《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毛X光、胡X云测绘成果报告》、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事前告知书》、毛X敏关于对岩坦镇政府对我发出限期拆除事前告知书的申辩、评2023-X《房屋调查分析报告》、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三江街道等13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及新增桥下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便笺〔2022〕13号)明确永嘉县人民政府将岩坦镇域内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类,事项代码330215080000”和“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类,事项代码330220048000”交由岩坦镇人民政府。本案中,涉案房屋坐落于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申请人与第三人户均系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第三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事实方面(一)编号2022-X《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毛X光、胡X云测绘成果报告》无测绘单位资质及测绘人资格相关材料,且该报告违法面积X方米的勘测结论与面积图显示违法用地面积总和X平方米不一致。被申请人未就该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径直以该报告为依据认定涉案房屋非法占地X平方米,依据不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和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X平方米,但仅责令限期拆除其中X平方米(屋前阳台门台)上的房屋,处置不全面。其次,屋前阳台门台的面积数据来源于编号2022-X《永嘉县岩坦镇理只村毛建光、胡云云测绘成果报告》,但该报告上注明的面积为X平方米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处罚内容包括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两项内容,但被申请人仅了限期拆除。

    三、关于程序方面(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办案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作出永岩政改字[2023]第X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未提供送达证明材料,应视为未送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1.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2023620日作出的永岩政拆字[2023]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