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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9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256号《上海亿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年产600套水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257号《温州弗迪新能源动力电池建设项目配套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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