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9/2023-304905 主题分类 扶贫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临时救助申请办事指南及保障标准


一、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3.《关于临时救助事权委托下放的通知》(永民〔2019〕34号)

4.《关于印发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号)

5.各市、县规范性文件

(二)申报条件:

永嘉县户籍人口、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套)

复印件

(份/套)

纸质/

电子版

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

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1

纸质

必要

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1


纸质

必要

致困原因证明

提供医疗票据、因灾证明、就学发票等

1


纸质

必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向当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乡镇(街道)予以受理。

3.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救助金在叁仟元(含)以内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叁仟元(不含)以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7天公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12345

二、保障标准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 号)文件精神,参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 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 5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 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8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 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600元。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一学年给予 2000元(含)以下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一学年给予 1500元(含)以下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 5000元、4500元、4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突发意外事件等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 1000元(含)以下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给予生活困难救助 5000元、4500元、4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永嘉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突发 意外事件等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1000 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给予生活困难救助4000元、3700元、3500元。

4.归正人员或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一年内且暂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对象,给予1000元救助金。对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