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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锋: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决定告知书(永住建告字(2023)2400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永住建腾决(2023)005号行政决定书。 特此公告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书 永住建腾决(2023)005号 当事人:周利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6575,住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鹅浦景园(公共租赁住房)8幢202B室,住房面积42.22㎡,租金标准2.5元/㎡*月,联系电话:136****0616。王小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330324********5869,系周利锋配偶。 经年审,你户王小芳名下有房产,坐落于东城街道绿上村,面积125.4㎡。根据《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8〕87号)文件规定:申请家庭在永嘉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包括离婚约定的房产分割)。现你户实际情况已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当退出实物保障。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塘住建所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19日通过上门、邮寄等方式对你户进行催告,均未按规定执行。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2、限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鹅浦景园8幢202B室公共租赁住房; 3、按规定补缴租金,即:2022年1月1日-2022年7月18日租金695元(42.22㎡×2.5元/㎡*月×<18/31+6>月),2022年7月19日-2023年10月租金11718元(42.22㎡×18元/㎡*月×<13/31+15>月),共计12413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壹拾叁元整。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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