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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162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5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45号 申请人 金X生
落款日期 2021-07-26 被申请人 永嘉县财政局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永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该建设项目由《永发改审2017〕X号》批复”。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信息公开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告知应向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告知相应权利。二、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范。1、根据《关于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发改审2017〕X号),该申请所涉的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由永嘉县发改局立项,项目业主单位为永嘉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X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2、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结算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结算编制,被申请人只负责结果备案,履行财政部门对工程价款阶段的监督职能。本案涉及的项目业主单位为永嘉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结算应由永嘉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结算编制,且该项目由该公司自筹资金,结算结果不属于被申请人备案范围。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永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该建设项目由《永发改审2017〕X号》批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人答复,称“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由永嘉县发改局提供,请联系永嘉县发改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小港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永嘉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9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永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发改审2017〕6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由永嘉县发改局提供”,该答复内容未向申请人说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也未向被申请人说明理由,答复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未提供永嘉县发改局存在涉案信息的相应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财政局于2021年5月10日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永嘉县财政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